(2014)宝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郝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孙XX,男,汉族,1943年10月3日出生,山东省招远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XX,女,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郝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孙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450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