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郝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孙XX,男,汉族,1943年10月3日出生,山东省招远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XX,女,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郝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孙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450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