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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民初字第17号原告: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杭宁。委托代理人:俞肃平。被告: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作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75元,由原告海宁杭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