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何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何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宁。被告:何培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与被告何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