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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熊莉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熊莉,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第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莉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莉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