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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艺与韦卿、黄武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韦卿,黄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王艺,证件号码452502197009290284。被执行人韦卿。被执行人黄武英。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王艺申请韦卿、黄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覃民初字第121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韦卿黄武英应支付申请人王艺案款182000.0元,承担执行费263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卿黄武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覃执字第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2015二O一五年十二12月十五15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