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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5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857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