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5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857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