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4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立齐,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