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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