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倪某甲新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甲,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93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倪某甲购进未经批准生产的“美国伟哥延时片”、“美国增大延时片”等药品一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建设银行旁的无牌性用品店内销售上述药品。同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将倪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美国伟哥延长时片”49盒、“美国增大延时片”122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52元)及其他物品1批。经查证,上述“美国伟哥延长时片”、“美国增大延长时片”是未���批准生产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归案后,倪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人倪咏乙的证言,倪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倪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倪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倪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泽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