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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袁淑玲与陈光、石秀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袁淑玲。被告:陈光。法定代理人:石秀民(系陈光之母。被告:石秀民(系陈光之母。第三人: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灵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玲与被告陈光、石秀民、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袁淑玲负担。审判员牟长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葛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