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大庆与阮家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庆,阮家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大庆,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沈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家成,男,45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庆诉被告阮家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大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家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