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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苏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小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寅皓,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苏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财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