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献平、柴跃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献平,柴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城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升龙,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献平。被执行人:柴跃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献平、柴跃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开化县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献平、柴跃英欠有���量债务,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43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律师代理费52000元,欠缴本案诉讼费22962元、执行费47504.62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