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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继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奎,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96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99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奎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代理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继奎通过用弹弓打碎停放在居民区的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先后在吉林市昌邑区松花雅苑、新发街29号楼楼下、万达江畔人家、莲花街鑫达小区、XX小区、延江街铁路职大住宅小区作案6起,盗得现金合计人民币76,000元,盗得三星899型移动电话一部、三星NOTE2型移动电话一部、三星数码照相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ipad3一台、茅台白酒一瓶、进口红酒一箱(六瓶)、七匹狼香烟(两条)等物品(以上物品均未能作价)。以上物品均被其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张继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张继奎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继奎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继奎通过用弹弓打碎停放在居民区的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先后在吉林市昌邑区松花雅苑、新发街29号楼楼下、万达江畔人家、莲花街鑫达小区、XX小区、延江街铁路职大住宅小区作案6起,盗得现金合计人���币76,000元,盗得三星899型移动电话一部、三星NOTE2型移动电话一部、三星数码照相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ipad3一台、茅台白酒一瓶、进口红酒一箱(六瓶)、七匹狼香烟(两条)等物品(以上物品均未能作价)。以上物品均被其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张继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捕经过和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的破获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信息和全国非法犯罪人员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DNA检验鉴定委托书、采集血样记录、情况说明,载明经过DNA对比,确认邵某某车内的一处血迹为张继奎的血迹。情况说明4份,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辖区内世纪大饭店楼后汽车被砸、高新分局高新��出所辖区内东林小区院内车内丢失物品、昌邑分局通江派出所辖区内一建5号楼楼下一辆汽车被砸、昌邑分局民主派出所辖区内中兴街铁宅22号楼前院内汽车被砸,以上案件派出所均未接到事主报案。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载明被告人张继奎的前科劣迹情况。在押人员坦白证明1份,吉林市看守所出具的张继奎主动交代在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靠江边的一个小区的车里,盗窃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早上7点左右,我出门,发现我停放在昌邑区万达江畔人家53号楼下的黑色本田CRV车右后车窗玻璃被砸了,然后我一看没丢什么东西,但是我发现车的左右头枕处有血迹,应该是砸我车的人的,于是我就报警了。这块玻璃修的话应该是800元左右。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8时30分许,我发现停放在昌邑区延江街铁路职大2号���楼下的银灰色逍客越野车的左后窗户玻璃被砸了,我放在后备箱里的75,000元钱被偷走了,钱都是百元面值的,装在一个黑色手提电脑包里。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16时30分左右,我下班把我的黑色长城SUV停放在昌邑区新发街29号楼4单元楼下后返回家中。2014年3月11日7时我下楼准备上班的时候发现左后车窗玻璃被人砸了,我就来到派出所报案了,经勘查发现我放在后排车座的一个灰色电脑包丢失了,电脑包里有一个黑色ipad3(16G可以插卡,可以wifi版的),钱包一个,内有400多元,多张银行卡、身份证等全部丢失了。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我停在昌邑区XX小区英才楼下的丰田汉兰达车的右后侧玻璃被砸了,车内的一瓶茅台白酒和一箱进口红酒没了。茅台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名字叫“茅台年份酒30年”53度的,2008年11月,这茅台是我在哈尔滨南极批发城茅台酒订货会买的,当时花了6500元,买时的票据早就没有了。一箱木箱的红酒,6瓶,法国的,名字叫海上之王,这箱酒是2013年12月份,在哈尔滨南极批发城花了2600元买的,买酒的票据找不到了。还有两条白色的七匹狼烟,零售价是7元一盒。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我在外面回到家里,就把车停放在昌邑区莲花街鑫达7号楼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要出门的时候下楼看到车窗玻璃被砸了,车里700元被盗了。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早8点左右,发现停放在昌邑区松花雅苑10号楼楼下的车的右侧后玻璃被砸了,车内的一个三星899手机、一个三星NOTE2手机、一个三星照相机还有一个包被盗了。三星899手机是2012年在吉林市物华附近北方三星手机专卖店花8000元买的;三星NOTE2是2013年8月在吉林市物华附近北方三星手机专卖店花4000元��的;三星照相机是2013年2月份左右,在物华买的,当时花了4000元左右。包是黑色的,具体什么样式我忘了,价值约2000元。勘验、辨认笔录各2份,载明被告人张继奎的作案现场。被告人张继奎供述,2014年春节前到2014年5月份之间,在吉林市区,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私家车里的财物。总共的现金能有六七千块钱,具体的我也说不准是多少了。有香烟十多条,酒24瓶,其中一箱葡萄酒是6瓶,一箱五粮液12瓶和一箱茅台6瓶,具体哪个是12瓶哪个是6瓶我记不清了。还有两台笔记本电脑,手机三四个,还有一个小平板电脑。作案工具用的是手电筒、弹弓子、打弹弓的钢珠子。手电筒是小超市买的,弹弓子是花鸟鱼市场买的,钢珠子就是在修车的地摊随便买的,这个记不住了。选择杂碎车玻璃是我在监狱的时候听他们说这么砸玻璃方便,还不容易惊动别人,车还不容易响���具体实施:我用手电筒往车里照,有能看见的包或者钱什么的就作为作案目标,再个就是没有防盗器的,起就在距离车半米远的地方用弹弓子将车玻璃打碎,偷东西,钢珠打出去之后就不知弹哪了,我也不找。有时候我钻到车里,有时候我就伸手拿完就走。晚上十点之后我就在大道上溜达,然后就伺机作案。2014年春节前后,一个晚上,在吉林市青年路森鼎家居附近,我砸了好像北京现代似的一辆轿车,没看清什么颜色。我砸的是后排座的窗户玻璃,伸手从后排车座上拿了一个橡皮制的不大不小的包,包内有现金四五千块钱,还有一些证件、票据,还有一部假的三星手机。我就把现金和手机揣兜,其他东西我就扔到比较远的地方了。钱被我平时吃东西花了,手机卖了150元钱。2014年4月份左右,吉林市江南泰山路新修的一条道附近,也是晚上,我发现一辆普通轿车���面的档位那有点钱,我就用弹弓子把车窗玻璃打碎了,具体是哪块玻璃记不清了,我钻到车里把档位那放的钱拿走了,又从手抠里找到一些钱,一共能有六七百元钱。钱被我花掉了。2014年春节前后,在吉林市延安路和中兴街附近,我砸了一个比北京现代大一点的吉普车的后排玻璃,拿了车里的四五百元钱。钱花掉了。2014年2、3月份左右,后半夜,在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小区我用弹弓子把一台黑色轿车的前排车窗玻璃打碎了,从车里拿了五六百元钱。钱都花掉了。2014年3月份,后半夜在吉林市青岛街我用弹弓子把一个大面包车的玻璃打碎了,从车里拿了三条烟,一条红河小熊猫,一条紫云,还有一条南京金陵十三钗。烟被我抽了。2014年春节之后,在吉林市江南、长江街、兴隆街那附近,我砸了一个轿车的车窗玻璃,从车档位附近偷了四五百块钱。钱被我花掉了。2014年快过春节时,在去往临江门的路上,不知道具体什么路,能找到。在路边我砸了一台白色大吉普车的后排车窗玻璃,我拿了三条硬中华烟。烟被我以每条300元的价格卖了,一共卖了900元钱。2014年3、4月份,在吉林市青年路挨着东昌街小庙附近,我砸了一台大吉普车的后排车窗玻璃,从车里拿了两箱酒,一箱葡萄酒,一箱五粮液,还有两条七匹狼香烟。每瓶葡萄酒十块钱卖了60元钱,五粮液卖了3600元钱,七匹狼烟我自己抽了。2014年2、3月份,在吉林市昌邑区新建北小区我砸了一台吉普车的后排车窗玻璃,从车里拿了放在档位附近的四五百元钱。钱被我花了。2014年3、4月份,在十一中日杂往里走的莲花小区的楼前,有栏杆,想院一样的,我砸了一辆黑色轿车,拿了放在点烟器附近的五六百元钱。钱被我花了。2014年4月份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和花鸟鱼那条路交叉口的道西南角,我砸了一台吉普车的后排车窗玻璃,从车里拿了一台小平板电脑。平板电脑我卖给路边收电话的一个小店里,卖了260元钱。2014年2、3月份,在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火车道北,四川路东侧的小区,我砸了一台吉普车的后排座车窗玻璃,从里面拿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坏的,我扔了。2014年刚过完春节没几天,在吉林市通江街炭小区里面,我砸了一台轿车的后排车窗玻璃,拿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用一个普通的布兜子装的。后来我发现这台笔记本也是坏的。我把笔记本扔了。时间、地点我都记不住了,我砸了一台像越野车似的,拿了一箱茅台酒和一条软中华烟。茅台4**一瓶,卖了2400元钱,软中华卖了400元钱。2014年2、3月份,在船营区南京街209医院住宅楼小区里,砸了一辆轿车,在车里盗窃了一个钱包(棕色的),还有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3万来块钱。2014年2、3月份,在船营区光华路有一个小区,砸了一辆轿车,车里有一个黑色背包,里面有500多元钱。辨认现场时找不到了。2014年7月20几号,23点到1点钟,在昌邑区二道江,靠江边有一个小区砸了一辆轿车,车里有一个黑色背包,里面有6万多元钱。有五捆是没拆捆的,一捆是散开的,都是一百元面值的,钱被我打麻将、打彩票花了。2014年3、4月份,在昌邑区鸿博家园附近一个小区里,砸了一辆越野轿车,在车里盗窃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6000多元。2014年1月份,在昌邑区鸿博家园小区,砸了一辆丰田轿车,里面有两块手表(一块天王表,一块江诗丹顿),我给收表的人打电话,来人后说这两块表都是假的。,我就送人了。2014年2月至3月份,在昌邑区万达小区附近,砸了一辆轿车,里面有现金700多元。钱被我花了。2014年3、4月份,在船营区���岛街鸿博小区砸了一辆丰田轿车,里面有两条中华烟,软硬各一条。两条烟卖给收烟的了,卖了700元钱,钱让我花了。2014年7月份,在船营区北京路与光华路附近有一个小区砸了一辆轿车,里面有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我卖到物华那大道上收手机的了,钱让我花了。盗窃地点辨认现场时,找不到了。209医院那起,钱是在一个信封里和一个钱包里,钱包我扔了,有2万多元钱。15、勘验、辨认笔录,载明办案机关勘验现场情况及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情况。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继奎盗窃作案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张继奎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继奎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继奎具有多次同种盗窃的前科劣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有再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其采取砸车毁财手段毁坏他人财物,进而实施盗取公民合法财物,具有双重危害的后果,所盗现金被其挥霍,所盗多种贵重物品虽未鉴定但均被其变卖挥霍,给他人财物造成的损失未给予赔偿,所盗赃款赃物亦未退赔,综合考虑考虑以上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继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继奎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连红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