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五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烟台与宋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烟台,宋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6-1号原告��烟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浙江,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烟台诉被告宋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30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浙江位于广北农场广青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北农场***号),查封期间两年,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处分手续,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志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