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更岐与被告孙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更岐,孙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丁更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供销家苑1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孙岩,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更岐与被告孙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更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更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更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丁更岐负担。审 判 长 孟凡梅审 判 员 肖志红人民陪审员 高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珍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