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执字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晓敏与温宗平、丁圣霞、汤越明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敏,温宗平,丁圣霞,汤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0155号申请执行人:贺晓敏。被执行人:温宗平。被执行人:丁圣霞。被执行人:汤越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宗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