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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鲍恒。委托代理人:王桂荣,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泽,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法定代表人:鲁学贵。被申请人:鲁学贵。被申请人:鲁小俊。被申请人:鲁明。被申请人: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西三环路。法定代表人:鲁学贵。被申请人: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法定代表人:鲁学贵。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2号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宋生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友芝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