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王小军、王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林,王小军,王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63号原告王宝林,又名王保林,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小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二平,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王宝林与王小军、王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