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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毕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毕某。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被告水某,71年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