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守云与董志英、丁代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云,董志英,丁代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孙守云,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董志英,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丁代聪,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云与被告董志英、丁代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董志英限制出境,并已提供保证金。经查,被告董志英于2014年10月27日持护照入境,现有离境的可能。鉴于被告董志英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有未了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董志英出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