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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清亮与祁战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亮,祁战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李清亮。被告祁战庭,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清亮诉被告祁战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战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清亮请求撤回对被告祁战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亮撤回对被告祁战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亮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