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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鼎雪与乔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鼎雪,乔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38号原告龚鼎雪,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乔佳良,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龚鼎雪与被告乔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