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鼎雪与乔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鼎雪,乔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38号原告龚鼎雪,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乔佳良,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龚鼎雪与被告乔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