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树奎与宋伟国、单志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奎,宋伟国,单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奎。被执行人:宋伟国。被执行人:单志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2月24日由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寿稻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宋伟国、单志娥自愿将其位于昌乐县站前街181号10号楼03商铺(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2××02号)、昌乐县站前街181号9号楼22号商铺(潍乐房权昌乐县字第022203号、022204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树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伟国、单志娥名下位于昌乐县站前街181号10号楼03商铺(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2××02号)、昌乐县站前街181号9号楼22号商铺(潍乐房权昌乐县字第022203号、02220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