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路景艳与良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景艳,良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路景艳,女,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孙凤利,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良哥,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路景艳诉被告良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特木尔巴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景艳委托代理人孙凤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良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景艳诉称,被告在2012年7月14日因种地需要用钱让我帮他借钱,当时被告从我处借款96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现在被告欠本金6600元,利息396元,合计6996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元,利息396元,合计699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良哥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良哥于2012年7月4日从原告路景艳处借款9600元,约定2012年11月30日还款,并约定利息为1.5分,如超期按0.03元计算利息。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本金,利息给付至2014年10月21日。剩余66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6600元,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数额是67.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贷款利息计算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良哥欠原告路景艳6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良哥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路景艳要求被告良哥偿还欠款人民币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96元,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本金6600元,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数额是67.65元,4倍的数额是270.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良哥给付原告路景艳欠款本金6600元及利息270.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利息计算手续费50元,合计6920.6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良哥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良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尔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志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