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孙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孙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王建忠。被告孙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孙春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春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户62×××85中的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