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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与汪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汪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位秋。诉讼代表人: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利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曼龙。被告:汪华。原告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