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37岁,彝族。被申请执行人范某,女,2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46号张某申请执行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由范某返还给张某彩礼钱100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