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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俊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409号罪犯刘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庆云县,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XX刚、史晓利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官强、崔恩星,罪犯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刘俊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俊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考核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2014年6月考核分计20分,兑现表扬1次;2014年12月考核分计6.7分,兑现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刘俊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社区矫正机构山东省庆云县司法局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刘俊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退缴全部赃款,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人民陪审员  薛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