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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康益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康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付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