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XX与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翼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曹XX,女,1976年6月20日生,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唐XX,男,1979年5月27日生,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曹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诉称:2010年10月19日,我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且被告没有责任心,对我的生活漠不关心。自2012年10月被临汾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已长达两年。被告的陋习和不负责任,致使我们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唐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与被告唐XX均系再婚,于2010年10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二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唐XX自2012年10月沾染上不良生活习惯后,二人分居至今。婚后二人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曹XX与被告唐XX经人介绍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唐XX在婚后又染上不良生活习惯,导致二人分居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本院虽多次做原告工作,但原告曹XX离婚态度坚决,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曹XX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到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XX与被告唐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续红萍审 判 员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兆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