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舒倍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明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倍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明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4号原告舒倍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WILLIAMOPPONG-BIO,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女。委托代理人方维康,男。被告李明疆,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志敏,女,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倍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舒倍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