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玉,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金玉,打工。委托代理人:邵鑫意。被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美栋。委托代理人:黄纪锋。委托代理人:张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诉被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金玉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金玉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