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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代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某某,代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44号原告:庞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八一街**号。被告:代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原告与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辽MX13**号猎豹小型汽车车籍予查封,保全金额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代某所有的辽MX13**号猎豹小型汽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