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恢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恢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1500元案款,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4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