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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王丽洁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洁,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王丽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上旬期间,被告人王丽洁因之前与被害人丁某1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为丁某1流过产而感到吃亏,为使自己得到补偿并达到报复丁某1的目的,其冒充陌生人以将被害人丁某1在外面有私生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事告知其妻子等为要挟,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丁某1索要现金10万元,后因被害人丁某1报案而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丽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三星手机1部,主机箱1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王丽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洁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丽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丽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的被告人王丽洁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人民陪审员  朱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安琪?PAGE??PAGE?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