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谢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道生,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宗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谢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誉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