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4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马维鹏与孙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鹏,孙传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586号原告马维鹏,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渔渡镇红旗村马家湾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珠楼,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001080175。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刘娟,女,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孙传良,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二峪河乡东沟口村杨家沟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780502631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0元,剩余15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