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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兰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23号原告:曲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某某,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彩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