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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臣诉被告李玉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李玉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李 洪 臣 诉 被 告 李 玉 芳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李洪臣,男,住前郭县。被告李玉芳,女,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臣诉被告李玉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洪臣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