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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佟素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佟素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京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佟素娥,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佟素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沈阳鑫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