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慧慧与张飞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慧,张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曹慧慧,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涡阳县丹城镇王阁行政村大曹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6********。委托代理人:慕琼,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常庄行政村常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91********。原告曹慧慧与被告张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慧慧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