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茂名市华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华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茂名市华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那楼村。法定代表人:刘友宏,职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华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2015年1月4日,原告陈兴诉被告茂名市华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号。本院认为,上述两案均是原告不服茂名市电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电劳人仲案字(2014)12号仲裁裁决书而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6号]合并到(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号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庆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