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厦民终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德中与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德中,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德中,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安定(系原告彭德中的儿子),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明军,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50253-X。法定代表人曾祥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肖兴刚,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彭德中与原审被告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德中各项损失共计672767.25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5000元);二、驳回原告彭德中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彭德中上诉请求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昆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彭德中与深圳市昆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认定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交的二审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