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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20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忠生与被告祁锁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生,祁锁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2014-151号原告赵忠生,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被告祁锁庆,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生与被告祁锁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生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生与被告祁锁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国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