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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代某、朱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代某,朱某乙,殷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朱某甲,居民。被告代某,居民。被告朱某乙,居民。被告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代某、朱某乙、殷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