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