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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