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有明与被上诉人娄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有明,娄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有明,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现住福建省建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明文,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浦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有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有明撤回对被上诉人娄明文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有明撤回对被上诉人娄明文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上诉人黄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