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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正赏与王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赏,王昌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4号原告:陈正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被告:王昌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赏诉被告王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正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凌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