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正赏与王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赏,王昌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4号原告:陈正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被告:王昌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赏诉被告王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正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凌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