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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甲。2014年2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4)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毛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组织范某乙、庄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庄某某等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承德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6150元,范某某抽头非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组织范某乙、庄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庄某某等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范某某抽头非法所得7000元,2014年2月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6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去被告人范某某家赌博被抓的情况;2、证人周某某、陈某甲、范某乙、庄某某、孔某某、范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证实去被告人范某某家玩牌赌博的事实;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组织赌博的事实;4、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组织赌博被当场查获的情况;5、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6150元现金;6、追缴物品清单,证实追缴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范某乙、庄某某、周某某、孔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庄某某参与赌博行政处罚的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9、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非法获利七千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缴了违法所得,量刑时对以上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